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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日照经开区法院宣判这起虚拟货币交易案!

imtoken最新版本 2023-02-11 05: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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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2021年4月,王某自称可以通过操作比特币赚钱,于是刘某分四次通过他人账户向王某指定账户转账共计8.75万元。 此后,刘某多次索要分红,王某均以亏损为由拒不支付。 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8.75万元本金及利息。

经查,刘某、王某通过“币安”、“火币”等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主要通过投资虚拟货币涨跌获利。 交易过程是先用人民币买币。 网上交易平台的代币为“泰达”(网上交易平台的交易筹码),然后使用“泰达”在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买卖泰达币法律规定,利润提取方式为将获得的“泰达”转账至网上交易平台在网站上买卖,卖出“USDA”后获得的价格以人民币形式从买方转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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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告》。 《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行为非法公开融资,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以代币从事法币兑换业务,不得买卖“虚拟货币”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买卖泰达币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本案中,刘某、王某在“币安”、“火币”等网络交易平台上通过兑换人民币和代币即“泰达币”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并从中获利,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和公众秩序和良好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合作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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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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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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