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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纪律工作规则解读(51) | 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过程中形成的事实材料进行审查和审查

imtoken最新版本 2023-04-04 05:22:38

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律办公室编制了《解释》,对《规则》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核心含义和内容进行了解读。 ”。本站将陆续推出口译内容,敬请期待。

第五十一条 查明涉嫌违纪、职务犯罪或者职务犯罪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会见被审查人,听取意见。被调查人应当对事实材料签署意见,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绝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说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法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法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列明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审查依据和调查、审查和调查过程,主要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人员的态度和理解、处理建议和党纪的法律依据,应当由审查调查组组长和有关人员签字。

对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项报告。

【解释】

本文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事实材料以及审查调查结束后形成的审查调查报告的要求。

本文分为三段。第一款规定,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应当与被调查人会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规定》还规定,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会面,审查调查报告。这些要求是一致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的会面是侦查调查中的重要程序,不仅是规范办案、固定证据的要求,也是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的需要。

第二款规定了审查调查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审查调查工作完成后,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立案审查调查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该条也呼应了《规则》第十条,规定审查调查报告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和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违法行为、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党纪法律。根据依据等,审查调查组组长和有关人员在审查调查报告上签字。审查调查工作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确保办案质量。特别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要以充分调查取得的证据为基础,实事求是,准确、科学地分类处理,既不遗漏犯罪问题,导致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也不一味追究职务犯罪问题的认定。数量。

第三款是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单独形成专项报告。这里的“特别报告”是审查调查报告以外的单独报告。一般是指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广泛的发现,反映被审查人所在地区和部门的普遍问题,或者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报告。问题,在深入分析或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

(摘自《解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律办公室编辑,方正出版社出版)